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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和《合同法》得知,租赁物件有四个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租赁公司只拥有租赁物件的处分权(俗称:所有
权),其他三项权利(俗称:使用权)都归承租人。自从《物权法》出台后,因该法重点放在不动产上,因此有许多地方都对以动产为主
的融资租赁产生不利影响。去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总局令第30号《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就是一个。
该办法规定:动产做抵押登记时,只要说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就可以办理
抵押登记。这个文件的出台应该说是向市场经济又靠进一步。它不是产权登记,而是权益登记。只要有合法手续,谁都可以登记。谁先登
记,谁就有优先处分权。有了这样的登记制度,按说对于企业融资非常有利。
然而,它的配套政策并没有同时出台(或者说政策本身不完善)。在没有固定设备的动产的所有权登记政策前(高价值移动设备已有
所有权登记),先出台权益登记制度,就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资产管理风险。因为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使用权,他们
凭此项政策就可以将租赁物件办理抵押登记用来贷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未经出租人允许,承租人不得私自转移或变相转移租赁
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也不得侵害出租人的利益私自处分或变相处分租赁物件的条款形同虚设。
如果承租人因无力支付抵押贷款,就被抵押权人依法收走租赁物件。租赁公司再想追索租赁物件,就变成可以被对抗的善意第三人而
收不回来 。
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都把租赁当贷款做,对租赁物件的物权的确认和公示并不关心,在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后很少有租赁公司办理
租赁物件产权明示的事情。所以该文出台到现在经历6个月,没有见业内 太多的人士重视这个问题,也没见有人研讨如何填补这个漏洞。
为此笔者抛砖引玉提出补救意见,希望租赁公司在操作时应该把这个环节重视起来。
真正的融资租赁并不是租赁公司用自己的资金运作项目,而是从外部融资运作项目。租赁公司融资时可以抵押的资产就是租赁物件。
在《融资租赁法》(该法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尚未出台前,租赁公司在签定租赁合同 前,应找好出资人,并
承诺将租赁物件抵押给出资人。一旦租赁合同生效,率先办理贷款抵押登记,不给承租人用租赁物件再抵押的机会。如果做了这件事,就
算购买租赁物件的发票抬头不是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也拥有设置抵押登记的权利了。
挑政策毛病,不如从自己做起。等政策完善,不如先采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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